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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篇
Q: |
會首及會員有無資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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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依民法第709之2條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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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合會要不要訂立會單?會單內應記載什麼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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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依民法第709之3條規定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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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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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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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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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起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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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會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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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會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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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及最低之限制者,其約定。 會單應由會首及會員全體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 各執一份。但如果會員事實上已交付首期會款,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例外亦視為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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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會首或會員能不能將自己的權利及義務移轉給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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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依民法第709之8條規定,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移轉於他人。所謂「移轉」,係指依法律行為移轉或轉讓,當然不包括繼承之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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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倒會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俗稱死會)是否還須交付應給付的各期會款給未得標之會員(活會)?如果遲延給付,活會可以主什麼權利?另外,倒會時,會首對死會應給付的各期會款應負什麼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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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依民法第709之9條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進行,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減少其損害,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將各期應給付之款,於每屆標會期日,按未得標會員的債權數額,平均分配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例如約定已得標會員應交付之各期會款,於未得標會員中以抽決定取得人或已得標會員將全部會款一次付出,一次平均分配於未得標會員,依契約自由原則,自應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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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對其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如遲延給付,且其遲付之數額已達應給付未得標會員各人平均部分兩期之總額時,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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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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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 |
合會若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以杜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