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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篇
Q:何謂家庭暴力?何謂家庭暴力罪?
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例如構成刑法之傷害、恐嚇、侮辱 等罪。 |
Q:家庭成員係指何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之家庭成員範圍較廣,即下列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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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偶或前配偶。 |
2、 |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如同居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3、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4、 |
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婦幼保護專線:113,報案專線:110,各地方政府並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接受申訴。
Q:民事保護令種類?
1、 |
通常保護令。 |
2、 |
暫時保護令,此又分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
Q:保護令之內容?
1、 |
通常保護令內容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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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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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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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其他假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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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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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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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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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定相對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命禁止會面或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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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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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 護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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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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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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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
2、 |
暫時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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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述第(1)至(6)及(12)之命令。 |
Q:保護令之效力?
1、 |
通常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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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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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2、 |
暫時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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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核發時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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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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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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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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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緊急性之暫時保護令,法院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收受保護令之聲請後四小時內核發。 |
Q:民事保護令之救濟?
1、 |
關於民事保護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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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之內容有異議時,得於保護令失效前,向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